赵西莹

发表于2018-07-13 00:31

被申请人的质询问答:


问题1、在3月13日发生冲突后,3月14日,是否与当事人有沟通,在与申请人1号阿姨的对话中,你明确提到“,我跟当事人也说了,您们双方都有不妥,如果不是这样互相赶话不会愈演愈烈,”在答辩文件中也有提到“3月的群内争吵一事,我对三个当事人都有说教”这一部分是否可以提供相关证明。

答:我们您上交的聊天记录包括我跟3人的聊天记录,请您查看,如果找不到我可以再发给您。

(这一部分不公开了)


问题2、申请人1号的这番话“反正他不是说我依老卖老吗?那我就要去医院卖卖老,我就去你们医院住院。每天就去找他,让他说说怎么骂老人?他不说,我找你们院长说。反正我老了,什么也不怕了。他这样骂人太过了。。。”

申请人1号的这番话只说了这一次,还是在其他公开场合还说了(比如说微信群)了,用了更加激烈的言辞,或者是直接对当事人也说了。

答:申请人1号阿姨的这些话应该是在我跟申请人1号阿姨沟通时说的,不是在群里。

问题3、2个月的期限到期的5月12日,我主动联系在群内通知两位阿姨,因为申请人1号阿姨在事后能够认识到错误而且在群里公开表示歉意,所以给予的意见是“回复其馆员职位”,而申请人2号阿姨始终没有表态所以给予的处理意见是“先在群内表态后,然后决定是否回复馆员职位”并规定了期限。而二人在此期间没给出回复,还给出各种的说辞,所以按那天的最终决定做“清楚馆员”处理。在回复期间二人还继续纠缠此事且质疑我的馆长职位,还诬陷我私用公款!!?

答:请问您需要我回答什么?

庭审中仲裁员回复:

关于问题3,“而二人在此期间没给出回复,还给出各种的说辞,所以按那天的最终决定做“清楚馆员”处理。”请提供具体事实。

答:在群内通知2个月的期限明日到期,申请人1号阿姨回复“我今天不想跟你谈这事,因为我是母亲”(那天是母亲节)。


问题4、在整个处理过程中,自己认为是否有因为个人感觉受到“诋毁”和“威胁”而影响了作为馆长的判断?

答:没有。


问题5、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提到3月分之后,3馆的值班情况不理想,每一方也都职责双方应该为此负责,是否有进行具体的分析,是馆员的客观条件发生了变化,还是单纯因为心理因素。是否认为自己也应该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答:3月份的争吵事件有2个人休假,再加上另一位阿姨和大姐请假确实对值班有影响,因为在职馆员没有太多富裕时间,而且我馆已在职馆员为主。所以值班率有一定的降低5月份最低。分析原因:1.馆员成员构成因素(在职馆员多)2.请假馆员多3新成员招募困难


问题6、如果申请人的仲裁申请得到支持,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接受。

答:如果仲裁结果是同意申请人1号阿姨她们参加馆内值班,一方面我会向馆内馆员通报此次的仲裁结果,然后在没有加进申请人1号阿姨她们之前跟大家打好招呼,征求大家的意见,并根据大家的提议和管理团队讨论最终制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处理程序,例如考察期问题等;另一方面,我也会要求申请人1号阿姨她们在群内保证控制好情绪,保证不会再次发生类似事件,并告知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的处理程序。必须保证上述前期工作完善后,才开始参与值班。


2018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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