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西莹

发表于2018-07-13 00:14

微澜图书馆

临时仲裁庭裁决书


  (2018)微澜图书馆第001号


申请人:申请人1号 申请人2号

身份:微澜图书馆x馆馆员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

身份:微澜图书馆x馆馆长

微澜图书馆联席会议就申请人申请人1号、申请人2号“就2018年3月13日与馆员当事人发生口角之事以及后续的处理不当问题提出仲裁申请,对X馆馆长被申请人提出申诉”的仲裁申请,于2018年6月受理了该案,并于2018年6月19 日召开联席会议,抽签组成了临时仲裁庭, 本案编号为(2018)微澜图书馆第001号。

本案适用于2018年6月14日起施行的《微澜联席会议仲裁办法》。

本会受理本案后,2018年6月19日组成的仲裁庭,仲裁委员会成员由廖细雄(首席仲裁员)、韩妍妍(仲裁员)、李莉(仲裁员兼书记员)组成,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对三人组成的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由于无自荐和互荐,首席仲裁员和书记员均由议长指定,议长赵西莹为此次仲裁秘书。

由于这属于馆员之间的误解纠纷引发,仲裁委员会一致决定以了解事实经过,调解为目标,在仲裁规定时间内,由仲裁员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分别单独进行了约谈,以更详细的了解双方诉求,化解误解和解决纠纷。

因本案实际情况,经首席仲裁员申请,议长批转,本案审限予以延长,仲裁委员会决定于2018年7月9日晚20:00点对该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并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仲裁委员会审阅了大家提供的关于本案的全部过程材料,于2018年7月9日在线上进行开庭审理,申请人申请人1号(文件后续称为申请人)参加了庭审,申请人申请人2号(文件后续称为申请人)向仲裁庭请假,准许不出庭;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文件后续称为被申请人)参加了庭审,当事人当事人(文件后续称为当事人)参加了庭审并中途离庭。


本案现已审理完毕,仲裁庭依据申请人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情况,依照仲裁规定规定,经合议,作出本裁决。

现将本案案情、仲裁庭意见及裁决分述如下:

一 案情

 (一)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一、志愿者信息

申请人:申请人1号,申请人2号(均为X馆馆员);

被申请人:被申请人(X馆馆长);

二、仲裁请求

请求撤销对申请人1号、申请人2号二人的处分,恢复馆员身份;如维持处分,则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同事也要给予处分。                                      


三、事实和理由

1、3月份,我二人对值班午饭问题提出质疑,爆发争吵,基本过程如下:

被申请人同事说“志愿者服务没条件,想要钱就直说”;我二人说“你是新来的,你在三馆值过几次班再来说话”;被申请人同事说“我家近可以吃完饭去”;我说“那你天天来值班”;被申请人同事开始骂人;申请人2号说“你年轻要尊重老人,别不讲理”;被申请人同事开始骂我二人;我二人开始不顾一切地反击。

我二人对X馆的奉献,其他馆员有目共睹,我们作为老人和老馆员,要求受到应有的尊重,且骂战不是我二人挑起的,因此提出请求。

2、事后,被申请人将我二人开除,我们对她的这一权力提出抗议,我们在很多团队做过志愿者,没有听说过哪个团队能开除志愿者;被申请人重新组建了一个馆员群,为她的同事充当后盾,我们要求公平公正;自从开除我二人后,X馆这学期值班情况不乐观,说明其他馆员对于我们受到的待遇不满,不利于志愿者积极值班,提建议等。


申请人确认其仲裁请求为:

请求撤销对申请人1号、申请人2号二人的处分,恢复馆员身份;如维持处分,则要求对被申请人的同事也要给予处分。   

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主要内容为:

我提出申述:

对于3月13日的群内争吵,我正值夜班期间,所以我是事后通过群内消息和左老师还有当时X馆的联络员康景淳联系后了解到此事的,我所做出的处理意见是根据左老师和康景淳同志共同决定的,非个人所为。X馆所有的馆员和,左老师和康景淳都可以作证!

当时左老师一直让我冷处理这件事,建议单建群。我觉得这么大岁数的阿姨们能有这么热情的心去参加志愿真的不易,我觉得不能放任不管,所以我让她们暂时不参加馆内活动2个月,先冷静冷静。为了方便馆内的正常工作,所以又建立了工作群,原群命名为“休假群”所有请假的馆员都在该群,总馆有通知我都会在里面通知,两个群同样对待,只是“休假群”都是暂时不参与工作的馆员。2个月的期限到期的5月12日,我主动联系在群内通知两位阿姨,因为申请人1号阿姨在事后能够认识到错误而且在群里公开表示歉意,所以给予的意见是“回复(恢复)其馆员职位”,而申请人2号阿姨始终没有表态所以给予的处理意见是“先在群内表态后,然后决定是否回复(恢复)馆员职位”并规定了期限。而二人在此期间没给出回复,还给出各种的说辞,所以按那天的最终决定做“清楚(清除)馆员”处理。在回复(恢复)期间二人还继续纠缠此事且质疑我的馆长职位,还诬陷我私用公款!!?我想说我周末带孩子值班,除了有她们几位岁数大的阿姨在时,我利用团建费的费用吃午餐外,我自己带孩子去值班中午吃饭重来没用过团建费!我是没有之前陈馆长那么大方,有能力请大家吃饭,实在抱歉!而且条款里有明细团建费的使用条款,X馆的账单也明细的记录了每笔开销的用处!而且做出清除馆员的处理,也是跟左老师商量过的,我当时在群内的通知当时在群内的馆员都可以作证。

都是X馆的馆员,没有“我的同事”“你的同事”这么个称呼,我们是一个集体。申请人1号阿姨和申请人2号阿姨一直在群内说“你的兵,你的兵”,我想说谁也不是我的兵!?我们是平等的,都是同志,我只是因为是馆长所以我要做出公正的处理,我和当事人是在一个单位上班,可我们单位上万个工作人员呢,能参加一个志愿服务那是缘分。3月的群内争吵一事,我对三个当事人都有说教,而且起初建立“工作群”不是为了值班用的,是为了让所有馆员投票决定该事的处理意见用的,三个当事人都不在,后来因为给出的意见是处理两位阿姨,所以把可以参与值班的当事人加进此群,并重新给该群命名为“工作群”。而且两位阿姨在群里的大吵大闹,给新馆员带来了很大的影响,您可以调查一下。您还可以调查一下在发生此事后申请人1号阿姨对我的态度是怎样的,我一直积极地处理,她却一直给我“冷屁股”,您能理解我的意思吗?但申请人1号阿姨她岁数大了,所以我一直忍让。您也可以去了解一下申请人1号阿姨在此之前跟群里的其他馆员就发生或两次冲突,这是第三次了,所以综合考虑让她学会控制情绪,放了2个月的假。申请人2号阿姨从2018年来就没有参加过一次值班因为长时间的不参与值班,所以我私下里联系过她,她说家里有事心情不好所以没参加,我说好的那等您心情好了的再来,可是事后我偶然翻到朋友圈发现申请人2号阿姨参加好多活动,却没有时间参加X馆的值班,我想您也清楚微澜志愿者守则是怎么要求的,而且我想说如果没有她的参与,3月的争吵不至于闹成如此地步。

现在我已从“休假群”里清楚(清除)了所有的馆员,所以无法提供有效的处理意见的书面证明,但是群内的所有馆员都是有利的证人。我相信议会长和仲裁员能够秉公办案,而非听两位阿姨的一面之词。谢谢!

(2018年5月29日)


申请人就本案相关问题提交的主要内容为:


(这一部分不再详叙,请参考本裁决书附件《对事件的还原20180710修改版》)


被申请人就本案相关问题提交的主要内容为:


(这一部分不再详叙,请参考本裁决书附件《对事件的还原20180710修改版》)


本案审理的材料除了申请书外,均采用的是之前大家过去的对话记录(包括微信截图)等。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以及案件受理时双方提供。

仲裁庭意见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规定,仲裁案件应围绕仲裁请求,就属于仲裁协议范围内的事项进行仲裁审理。但由于本案是申请方和被申请方的多重误解以及最后双方进行人身攻击,某种程度上的势不两立,因此本裁决除了对争议事宜做出裁定之外,也将事件发生的整个过程进行了了解和还原梳理,以下,我们将给出相关的建议。

结合庭审和期间沟通的情况,就仲裁庭意见分述如下:

(一)本案争议的焦点

关于馆长的权责问题,是否有权利开除馆员,依据什么,合法合理的程序如何;

馆长对待冲突的处理是否得当;

申请人在冲突中的作用以及表现;

关于仲裁请求

请求撤销对申请人二人的处分,恢复馆员身份;如维持处分,则要求对当事人也要给予处分。     

本仲裁庭以为,在冲突以及解决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有:

1、在处理事件的过程中,被申请人没有了解每个人真正的诉求,达成互相理解来解决问题,而是陷入了相互指责,甚至互相攻击当中。这一点,被申请人负有责任。

2、志愿者本身的权益需要被尊重,关于图书馆运营,管理建议以及与志愿者权利的任何问题的讨论本身,都需要要尊重和认真对待。志愿者本身也是普通人这一事实,应该首先得到尊重。志愿者的不同组成,比如目前,学生,自由职业者,上班族,家庭主妇(夫),完全闲散人员(独身),退休人员,本身在构成上,会越来越丰富,每个人来做志愿者有不同的初衷,每个人现实情况也不一样,大家无法互相看见,所以更需要相互的理解和体谅。但每个人的服务之心是一样的,在这一点上,大家互相看见就好。在这次冲突中,似乎身份本身都成了双方互相攻击的武器,而忽略了每个人在这里用心勤恳服务的本质。

3、在此次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因为申请人之一以前有与其他馆员“冲突”的“过去”而没有得到公正对待,而申请人自己认为这是真实中正常发生的冲突,也是基于工作本身。不可否认,申请人之一本身在遇到事情后的反应,会给他人带来了压力和负担,也有自己需要进行调整的地方,遇到认为不合理的事情,尽量通过合理有效的程序去得到解决,而不是自己生气以及与他人陷入冲突。

4、在互相争论时,双方都有夸大对方的意图的可能,来陈述冲突以及问题,在表达上,基于情绪造成新的情绪和对抗。

5、在冲突的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多次说到和某某某商量做出的决定以此来说服被申请人接受处理结果,而不是使用正当有法可依的程序。被申请人作为馆长,可以寻求帮助和甚至指导意见,但应该为自己做出的最终决定和行为负最终责任,应该有正当合法理的程序对自己的决议进行支持。这一点,也是引起申请人不服的原因。

裁决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含附件),经合议,本仲裁庭裁决如下:

根据,2017年10月6日公布的《微澜图书馆岗位职责 》 相关规定,就馆长是否可以清除馆员没有规定,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本仲裁庭对清除馆员“申请人1号、申请人2号的清除处理不予支持,予以撤销,恢复其微澜志愿者以及馆员身份。是否继续保留其馆员身份并继续参加微澜志愿者服务由申请人1号、申请人2号二人自行决定。两人可以留在X馆,也可以换馆进行服务。

另,承诺服务期间,需要遵守微澜图书馆《微澜图书馆值班管理规定 》《微澜图书馆组织章程》《微澜图书馆岗位职责》《微澜图书馆微信群规则》等但不限于关于图书馆馆员该遵守的各项规定,积极配合服务图书馆馆长的管理。对于图书馆管理和建设的相关建议建议先进行私下的沟通后再确定集体讨论时间,以免发生不必要的冲突。也可以通过议案的形式提交给馆长或者该馆联席议员向联席会议进行提交。如有情绪上的不舒服或者身体不适可以及时请假,做好调试和休息。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请求。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后附一份本庭对事件以及处理过程的梳理文件,作为本判决参考文件,属于本判决书的一部分。

还有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与仲裁委员会质询问题的回答,质询在庭审时发出,庭审结束后回复,也属于本判决书的一部分。

以下是仲裁委员会成立后处理问题过程中,已经经过庭审之后,对被申请人以及联席会议以及新公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意见和建议

鉴于本案中遇到的问题,就以下问题进行建议,特此记录:

被申请人作为馆长,处理问题确实不当:

1、 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没有进行身份回避。被申请人和当事人是同事,无论如何处理,都容易引发误会,本身应该有回避制度。事实上,被申请人因为当事人的身份,不但没有履行好自己的馆长职责并客观的对待当事人,包括没有同等直接向当事人指出她的言语不当之处,也没有顾及到言语对他人的伤害。当事人作为当事人,把左老师以及其他人对待申请人1号以及申请人2号的态度甚至详细话语给当事人,本身就会给当事人错误的信息。尽管初衷也是为了平复她的情绪。在当事人表示要帮忙教训申请人1号时也没有明确的表示不需要。

当然,她应该也了解当事人的脾气,也是想解决问题,平息冲突。

 在与申请人1号与申请人2号的沟通中和处理过程中,被申请人的表达激化了矛盾,而不是化解。被申请人没有客观分析冲突的过程,也没有了解申请人1号和申请人2号的实际需求,而是根据双方情绪过激时的话语进行指责,以她自己的话说,“说教”。这一点因为当事人的没有被同样对待,引起了申请人1号更强烈的不满,申请人1号又说了新的过激的话。被申请人运用了馆长权利,坚持让处于情绪当中的申请人1号认错。引起了更多的不满,以至于申请人说了狠话。

 不能很好的掌握底线,对于消息不经处理不分对象的直接转发。包括对于申请人1号过激的话语没有进行消化,而是告诉了王老师和左老师,应该也告诉了当事人当事人,其他人的话语也同样告诉了申请人,这些进一步激化了矛盾,并扩大了矛盾范围。也包括在冲突的第二晚与申请人1号的沟通中说到“这件事后好多新人跟我反映害怕您,不敢跟您值班,我一个劲儿的解释说您是个非常可爱的阿姨,对工作非常认真,特别能干。但大家还是有疑惑。因为这次事件对咱们这个团体,对志愿者的影响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您应该有所感悟?”这样的话,即使冲突得到解决,也在馆员们的心里种上芥蒂。

4、 处理问题的时效上,仲裁委员会也认为过于急切了。一边与申请人1号进行交流,但因为沟通不畅,造成新的情绪激化。然后马上就进行会议,处于情绪当中的言论作为证据而不顾其他的事实,一位坚持做出处理,这些,都有失公允。

5、 同样作为对本次冲突的处理,把前两次与馆员的冲突参考进来,有失公允。在做出处理决定后,3月14日晚22:00,X馆建立了新的群,直接对针对申请人1号和申请人2号的处理方案“同意或者不同意劝退”进行表决,其中兵兵表达了自己的意见,但被申请人并没有听取,看截图,当时的群成员有14个左右,也包括当事人当事人,只有2位馆员正式参与表决并支持,但3月15日一早取消表决程序,直接做出决定并公布。(不是在处理问题而是要扔掉一个麻烦,没有尊重馆员的基本权益。)

6、 恢复两位申请人的身份的公告。既然两位申请人已经接受并履行了停止两个月服务期的“惩罚”(抱歉找不到更好的词),且在4月与申请人1号还沟通过关于午餐的议案通过以及利用团建费给孩子们购书,不是直接宣布两个申请人可以进行值班并告知应该遵守的各项规定,而是增加了相关条件,要认错,又造成了新的伤害并引发了新的矛盾。

7、 关于申请人1号的不恰当部分,情绪不稳定,容易生气,这个问题一开始就存在,当然有她的问题,但具体问题应该得到具体分析;另外关于申请人1号的质疑,本来就是作为一个管理者随时可能会经受的,且经过上一届议长的参与评议,并没有接受申请人的全部请求,本次仲裁委员会也并没有给予意见和再一次质询。所以诬陷,闹,这样的词语表达本身就是不准确的。

8、 最重要的一点,作为一个馆长,首先有一种责任,就是维持团队的正常运营,包括志愿者的心理心态,恰当的做好新公民与志愿者之间的桥梁工作。在本次冲突中,申请人1号和申请人2号在冲突过程中,因为申请人1号的代有情绪的语言在先,但当事人的话语,却带有侮辱性,并且有根本原则性问题,关乎到每一个志愿者对微澜团队的信任,午餐补贴的受益者是整个志愿者团队,不只是申请人1号和申请人2号两个人,是正常的问题讨论。如果申请人1号说的话语带有情绪引起冲突的话,当事人的话就是直接的人身攻击甚至侮辱以及蔑视。是否尊重志愿者,是否能平等对待志愿者的权益,平等的尊重每一个人,我相信也是微澜图书馆这个项目的初衷,使人之所以为人,也有能力争取一份人的尊严。这时候,也许态度比结果更重要。这一点,作为一个馆长,被申请人完全忽略了。当事人的话语正是在这一点上特别的伤两个老人的心,因此不肯原谅。“你没看见她自己把自己气够呛”这样的话出来,即使是私底下,作为馆长也应该立刻的去纠正。

鉴于以上原因,仲裁委员会建议被申请人就事件的发生经过以及不当处理,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向馆员进行通告并道歉,并且应该征求馆员意见是否继续留任馆长,相关当事人进行回避。


在7月联席会议中,有关于馆委会成立的提案,并获得了通过,除了在馆长觉得有必要的时候,建议增加“在馆员觉得馆长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时候也可以发起成立”与馆长可以并行对图书馆进行管理,但是,如何成立,馆委会对谁负责,以及监督和约束机制都需要完善。


对于馆长职责,除了参与值班本身,参与的其他工作及时和馆员沟通,以获得馆员理解。鉴于图书馆的值班制度,对于馆员想主动参与图书馆建设和管理者,应该尊重并鼓励。


志愿者提供管理建议的机制和渠道需要进一步的完善;还包括异议机制。在异议机制和仲裁案件中,提交证据时,应该对相关证据中非当事人身份进行保护。


建议新公民对馆员的人员构成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提前预防。志愿者越来越多,构成也会越来越复杂,每一个群体的加入,都会相互影响,学生、社会志愿者(在职,自由职业者以及退休人员),大家有不同的诉求和需求,每个人思维方法,情绪反应模式都不一样,每个人实际条件也不一样,有人有时间,有人经济上更宽裕,有人学历更高,学识更丰富,每个人最开始的初衷和诉求可能也会不一样,如何相互理解和不歧视,更好的达成共识,遇到问题时以尊重个体为基础,坦诚的去沟通,建立信任。


另外,很抱歉,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退庭并表示不再参加微澜服务。


                                首席仲裁员:              

 仲裁员:                

仲裁员:                

 2018年7月11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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