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樵

发表于2018-06-14 10:03

一、总则

1、根据《微澜图书馆组织章程》,志愿者有权进行申诉;

2、微澜联席会议兼为仲裁部门,有权裁决志愿者申诉; 

3、本办法未能明确规定的事项,仲裁会议有权按照其认为适当的方式推进仲裁程序,以促使志愿者之间的争议得到高效和公平的解决;

4、仲裁会议应当公平、公正地对待各方志愿者,给予各方志愿者陈述和辩论的合理机会;

5、仲裁过程不公开,由仲裁员与志愿者临时组成会议群,在线上召开会议;

6、裁决书一律公开;


 二、会议原则

1、一裁终局:

①仲裁会议只能做出“支持”或“反对”两种裁决;

②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联席会议或总馆不再受理志愿者就同一纠纷提起的申诉;

2、放弃异议权:

仲裁会议结束之前,志愿者知道或理应知道本办法中的任何条款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继续参加仲裁,且未对该不遵守规则的情况向会议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3、会议构成:

①仲裁会议由三位联席会议成员组成,通过抽签小程序在联席会议群中产生,议长需将组成情况及时告知双方志愿者;

②会议书记员从仲裁会议中产生,由三位仲裁员自行推选,也可共同承担;书记员职责为制作会议纪要和裁决书;

③联席会议长不参加抽签和仲裁,可担任会议秘书,协助处理会务;

4、受理范围:

仅受理申请人不服分馆或者总管执行部对本人的处分决定,认为应当变更或撤销的申请;对于超出受理范围的申请,会议长有权驳回,申请人不得就同一请求在微澜系统内部寻求救济;

5、仲裁员回避:

①联席会议议员为当事志愿者,或者为新公民专职工作人员的,均不能担任仲裁员;

②一方志愿者认为抽中的仲裁员有与另一方关系密切从而具有倾向性的,可向联席会议议长申请更换仲裁员,申请时须说明理由和证据;议长应当及时将回避申请转送其他志愿者和仲裁会议;

③一方志愿者申请仲裁员回避,其他志愿者表示同意,或者被申请回避的仲裁员获知后主动退出,则该仲裁员不再参加案件审理。但上述任何情形均不意味着志愿者提出回避的理由成立;

6、仲裁员更换:

①仲裁员主动退出,或者依一方志愿者申请而回避,或者双方一致要求其退出的,应当更换;空缺的席位通过议长在联席会议群内组织抽签在形成空缺后12小时内进行补充;

②有仲裁员退出时,会议应当中止,补充新仲裁员后继续进行;仲裁员发生更换,则志愿者有权申请重新召开会议,是否重新仲裁由仲裁会议决定;

7、会议中止和终结:

①被申请人同意仲裁之前,申请人有权撤回仲裁申请,视为未申请仲裁;撤回15天后原申请人有权再一次提出申请,再次撤回后1年内,仲裁会议不再受理该志愿者的仲裁请求;

②被申请人同意仲裁之后,会议启动之前,双方均可要求先行和解或调解,一方志愿者提出和解或调解时,会议中止,是否和解或调解需双方志愿者达成一致,否则继续仲裁;实现和解或调解后,会议终结,原申请视为撤回,撤回的处理办法同上;

③调解的效力等同于仲裁,调解员由3位仲裁员担任;

④被申请人不同意仲裁,不影响仲裁会议的启动,书记员需将这一情况记录在裁决书中;


8、裁决的作出:

①以少数服从多数为原则,书记员可以将不同意见记录在裁决书中;

②作出裁决时,除首席仲裁员之外的仲裁员有权弃权,但弃权人数不能超过1人;如剩下的2名仲裁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为准;首席仲裁员由仲裁员内部决定,无法决定时由议长指定;


9、文件及期间:

①申请仲裁,应当向联席会议议长提交包括以下要件的申请书:

1)申请和被申请志愿者姓名、身份(即几分馆、馆员/馆长);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仲裁申请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②议长需在申请人提交申请书后12小时内完成对申请的审核,作出是否启动仲裁的决定;如决定仲裁,需即刻通知被申请人;

③被申请人需在接到通知的12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仲裁的表态,如同意,需将其参加仲裁的决定即刻告知议长,并在接到通知的48小时内向议长提交答辩意见;答辩意见须包括:

1)答辩人姓名、身份(即几分馆、馆员/馆长);

2)答辩意见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答辩意见所依据的证据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书记员将这一情况如实记录在裁决书中即可;

④被申请人提交意见后12小时内,议长需主持抽签选择仲裁员,发出通知后24小时内无法确定仲裁员,则由议长指定;

⑤仲裁员全部到位后启动仲裁,具体会议时间由仲裁员和志愿者协商决定,但不得晚于仲裁会议组成后1周;

⑥经双方志愿者同意,仲裁会议可以提前启动;志愿者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会议的,需至少在会议开始前24小时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会议决定,再次开会的时间亦由仲裁会议决定;

⑦会议开始后48小时内完成裁决,会议结束后48小时内制作完成裁决书并公示; 

10、变更仲裁请求:

①志愿者可以变更仲裁请求。变更仲裁请求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在仲裁会议组成前由议长受理,仲裁会议组成后由仲裁会议受理;

②仲裁请求的变更可能过于影响会议进度的,议长或会议有权拒绝接受变更;变更仲裁请求的提出、受理、答辩等事项,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9条的规定;

11、志愿者缺席:

①申请人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未经会议许可中途退出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②被申请人无故不出席会议或未经会议许可中途退出的,会议可以进行缺席审理,作出缺席裁决;

12、证据提交:

①志愿者对自己的请求承担举证责任,不能提供有效证据的,视为该请求从未提出;

②对志愿者提出的证据,仲裁会议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13、辩论:

志愿者在审理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具体时长和发言次数由仲裁会议酌情决定;仲裁会议也可以根据审理情况要求志愿者提交书面辩论意见;

14、最后陈述意见:

仲裁会议在审理终结前,应当征询志愿者的最后意见;

15、会议记录:

①仲裁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②志愿者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仲裁会议不予补正时,应当记录该申请;

16、仲裁程序中止和恢复:

①各方志愿者共同申请或者一方志愿者申请、对方志愿者未表示反对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任何一方志愿者申请恢复仲裁程序或者仲裁会议认为有必要恢复的,仲裁程序恢复;

②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中止仲裁程序的,仲裁程序可以中止。特殊情况消失后,仲裁程序恢复;

③中止和恢复仲裁程序的决定,仲裁会议组成前由议长作出;仲裁会议组成后由仲裁会议作出;程序中止的期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二章第9条规定的时间内;

17、裁决书:

①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按照志愿者的和解协议作出裁决的,可以不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

②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不签名的仲裁员应当针对裁决出具个人意见,书记员将该意见附在裁决书后,但该意见不构成裁决书的一部分;

18、裁决的效力和履行:

①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②仲裁会议作出的补正或者补充裁决,是原裁决书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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