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樵

发表于2021-06-10 09:39

第一条 宗旨:

微澜图书馆是由公益机构“新公民计划”(北京三知困难儿童救助服务中心,下称发起机构)发起、社会公众资助、志愿者团队运营的小微型公益图书馆集群,设立于城市边缘中低收入社区,以民办打工子女学校为主要场地合作方,以流动儿童为读者,以不断优化馆藏,持续稳定开放,保障自由自主借阅为使命。

 

第二条 组成:

第一款 微澜图书馆由分布于各地的若干分馆和一个总馆组成。分馆由总馆发起,承担面向读者直接提供借阅服务的义务;总馆承担发起分馆、支持分馆、服务分馆的义务。

第二款 各馆独立运作,互不构成隶属关系。总馆发起分馆、帮助创建团队后,分馆由理事会治理,理事会向本馆馆东负责,不称职的理事由馆东罢免,从第二届理事会开始,理事会换届由现任理事会组织,实现自我更新。

第三款 各馆依照本馆章程运作,以《微澜图书馆公约》作为共同行为规范和开展馆际合作的依据。

 

第三条 经费:

第一款 分馆经费由总馆以发起机构名义在公募平台以月捐方式筹集,每个分馆上线一个月捐项目(以接收月捐为主,也接收单笔捐赠),所筹资金主要用于本馆购买图书、物料、设备、服务及志愿者补贴。

第二款 总馆经费由发起机构通过众筹、基金会资助、个人大额捐助等方式筹集,用于支付总馆专职人员工资及对分馆提供支持和服务的费用。

 

第四条 团队及成员:

第一款:分馆团队主要由月捐人和志愿者组成。月捐人和资深志愿者成为馆东,由馆东选举理事,选举产生的理事与学校代表和总馆代表组成理事会,承担分馆的治理。理事会任命馆长,负责组织志愿者馆员日常开馆。

第二款:总馆团队包括发起机构专职人员以及总馆旗下各志愿团队的志愿者。

第三款:志愿者均须通过公开渠道正式报名,并经过必要培训方可上岗。志愿者须遵守总馆或分馆制订的各种规则。并享受应有的福利。

第四款:非经正当程序,各馆均不得剥夺志愿者在微澜图书馆服务的资格。

 

第五条 法律属性:

各馆均无法人身份,无权以各馆名义对外签署合同,各馆不能成为募捐的实体。

总馆团队法律属性是发起机构旗下的项目组及志愿者团队;

各馆理事会及馆员团队的法律属性是由发起机构或者发起机构委托的在地法人机构旗下的志愿者团队。

 

第六条 集体决策机制:

第一款 微澜图书馆以各馆联席会议为馆际协调机构,制订通行的规则和政策,解决冲突和分歧,协商和决策馆际事务。

第二款 各馆联席会议成员包括总馆主要成员以及各馆理事、馆长。

第三款 各馆联席会议议长由总馆推举,负责会议的召集、主持和会议纪要的整理发布。

第四款 各馆以馆为单位向议长提交提案,议长对提案作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属于跨馆公共议题。提案审查通过后,议长发布会议通知,除非涉及特别紧急事务,通知应至少比会期提前三天。

第五款 各馆联席会议以在线音视频方式对提案进行审议,然后由议长发起表决。

第六款 表决时间不少于24小时,投票以馆为单位,每馆1票。表决截止后,投票馆数超过应投馆数一半,表决有效。

第七款 联席会议决议有强制性和非强制性的两种类型,强制性决议要求各馆必须执行,非强制性决议,各馆可根据本馆情况有选择地执行。

 

第七条 馆际互助机制:

第一款 若某馆出现经费短缺无法维持正常开销,可通过各馆联席会议向各馆求援,经费充足的馆经过馆东大会批准,可拨款援助。

第二款 若初创馆筹款及招募志愿者进度过慢,实力较强的馆经过馆东大会批准,可给予资金和人员方面的援助。

第三款 各馆之间可建立双边或多边的长期互助联盟,盟约可交各馆联席会议备案。

 

第八条 约束机制:

第一款 各馆联席会议有权制订办法,定期对各馆运营质量开展强制性评估,对评估不达标的分馆择期继续评估。

第二款 无故拖延执行联席会议强制性决议的分馆,由联席会议授权总馆收取滞纳金,滞纳金进入备用资金池,由各馆统筹使用。

第三款 若分馆严重违反本公约及微澜图书馆其他通行规则,拒不执行联席会议强制性决议,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多次评估不达标,经各馆联席会议表决批准,可向该馆馆东大会提议解散现任分馆理事会,提前改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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