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新

发表于2021-03-14 22:58

微澜北京6馆,有一位法律界人士做馆长,管理风格也和其他馆迥然不同。三年来,他们一直默默的守护孩子们。

这里从来不乏智慧和温情,小新截取到一段因为小读者捐赠图书引发的对话,这一场小小的对话里,包含许多与孩子交往的过程里,可以引发我们思考和给到提醒的东西。

 

A:  一个小朋友捐赠了本书,谁负责审核呢?

B:  几年级?是否家长同意?是否本人有借阅的图书(遗失)?


注:在微澜,如果遗失图书(孩子们可以用自己的图书替代归还)


A:二年级的,没有家长意见,没有遗失记录。

B:  请教馆长(专业法律人士),民法典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实施;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年级学生一般来说是八周岁以下,如何处理?


【我们严肃认真的W老师,气氛似乎一下子紧张了】


C: W老师,捐书这个…还算不上民事法律行为吧?

B:  当然算,涉及的是家庭财产;虽然金额不大,还是要取得家长认可

D:  书是孩子自己的 孩子有自己支配的权利吧

B: 八岁以内不可以。而且我认为,让孩子主动征得家长意见,是培养孩子做事规矩,无论是无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与财物有关行为时都应询问(告知)监护人,规矩养成很重要。法律意识养成.

E:  赞同W老师的见解!从小建立规则意识,有利于他们构建自己遵循法则的人格。特别钦佩王老师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致敬!学习!


(小新的碎碎念,关于从小要建立孩子们的遵守规则意识,很多朋友都有共识,为了孩子们能更好的应对未来的生活,一定要教会他们懂规矩,守规则,否则将来会吃亏;也有朋友觉得,我们可以引导孩子遵守规则,但是在需要孩子了解规则为何建立的条件下,引导孩子们自主遵守;也有朋友觉得,对孩子们,本来赋权的太少,一直被要求,我们需要在平等的条件下,给孩子们赋权,与孩子们协商,一起来制定可行的规则。。。这是教育的大问题,也是对我们重要的考验) 

 

F: 在民法上我们有一个“零用钱行为”的说法,大致意思是无行为能力人处分小额价款或物品的行为是直接有效的(就像孩子适度使用自己的零用钱无需经得父母同意)。

只要咱们馆这本图书不属于特别贵重的书籍,一般来说这位小同学向馆内无偿赠与图书的行为是没有问题的,仅从法律角度上讲也不需要特意征得监护人。小朋友也是可以有属于自己的权力的

以上只是我作为一名法科生的拙见,希望能供王老师参考。

 

A: 一件捐书小事引发的讨论,让我学习和思考。

D: 对,我也不是杠,就是想学学从法律上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真有收获;法律专业的可不可以经常给大家科普一下这些知识

G: 看大家讨论,长知识了,谢谢馆长

 

B:我是个人理解,主要是想确认孩子是否真正拥有所有权和处置权,另外养成规矩,孩子和父母相互尊重。法律方面馆长是专家。谢谢专业解读我的理解极端了。可能是思维惯性,我的孩子是这样管理的,孩子得到的是伪自由。明白,不等于正确理解了,往往容易重蹈覆辙。谢谢提醒

【时刻反思的W老师】


(小新解读:关于“孩子与父母相互尊重”这一点,要感谢W老师提醒。当孩子处置一本他有权利处置的书本时候,可能父母并不知情,确实存在可能引发冲突的隐患,所以,虽然孩子自己拥有权利,在孩子捐赠之前,告知,让父母知情,同意,也是在人际交往相处中一种自我保护的方式,同时也是对父母的尊重。

所以,捐赠的时候,我们还是可以和孩子确认,你是否告知父母和征得同意,作为一个提醒。这也是保护和引导孩子的一种方式)

 

馆长:兰慧法学院的吗?从事法律工作没?@F

F:现在还是法学院的在读学生,没什么实务经验

馆长:加油,实习可以到我们这里 (哇,好有力的鼓励啊)


不得不佩服法律人事的,冷静。看到馆长的这句“加油,。。。”感动。


这是微澜在不同的分馆,其实会时常上演的小小的故事,大家彼此坦诚,分享,交流。

563 阅读 | 3 留言 | 2 赞
留言区
  • 2021-03-15 08:42:58 程琦

    学习了!

  • 2021-03-14 23:25:11 小新

    在保护孩子和给予孩子尊重之间,有时候两者似乎常常发生意料之外的冲突

    在图书馆的实践里,这并不少见。不过,就像包容孩子一样,我们志愿者之间也需要彼此的理解和包容,求同存异。教育无小事,教育也是一个漫长和复杂的过程。

    在微澜,我们会认真的对待孩子的每一点权利,维护他们的尊严,同时,我们也希望他们习得沟通和交流的能力,在懂得保护自己的时候,亦懂得尊重自己和懂得尊重他人。

  • 2021-03-14 23:00:57 小新

    另外一位朋友做了一点补充:


    这个问题,也应参照法定监护人追认权这一概念

    法定监护人的追认权的意思:

    本人通过特定的法律行为,使无权代理人,无处分权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为的行为成为有效法律行为的权利,追认权是形成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对效力特定行为的承认或拒绝均取决于本人的单方意志,无需征得行为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应该就是「零用钱行为」这一说法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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